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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子學會科技志愿者總隊地方分隊 管理辦法(試行)發表時間:2022-03-31 16:56作者:yangjin來源:科普培訓中心 中國電子學會科技志愿者總隊地方分隊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學會科普資源優勢,進一步擴大中國電子學會科技志愿者總隊(以下簡稱“總隊”)的服務范圍,深入基層開展科普工作,根據國務院《志愿服務條例》、中國科協《科技志愿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會科技志愿服務發展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國電子學會科技志愿者總隊地方分隊(以下簡稱“地方分隊”)是指符合中國科技志愿服務組織總體要求,經中國電子學會審核評定,由總隊指導開展科技志愿服務工作的機構。 第二章 申報要求 第三條 申報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申報主體主要為地方科協系統或教育系統所屬的單位組織;以開展志愿服務為主的非盈利組織;經批準設立的中國電子學會青少年等級考試服務中心;中國電子學會青少年科普項目合作單位等。 (二) 申報主體須為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開設,成立時間不少于2年,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無違法、失信、不良借貸等行為。 (三) 申報主體應具有較好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和志愿活動組織管理工作經驗;申報主體主要負責人在本地區科普教育行業具有較好影響力。 (四) 申報主體具備開展科普服務相關工作的的軟硬件配套設施,具備相應的服務保障能力。 (五) 申報主體具備開展科普服務活動的師資團隊,骨干隊員不少于5人,隊員具備服務內容相應的學歷或技能,持有中國電子學會相關指導教師證書者優先。 第四條 申報需提供下列材料并確保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一) 中國電子學會科技志愿者總隊地方分隊設立申請表; (二) 申報主體單位相關證照復印件; (三)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 申報主體單位信用記錄證明; (五) 教師資格證或中國電子學會頒發的指導教師證書復印件(可選); (六) 其他開展科技志愿服務工作經驗的證明。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五條地方分隊申報遵循免費、自愿、公開的原則: (一) 申報主體提交申報材料; (二) 經實地考察、座談、走訪等形式評估,確定候選名單; (三) 組織專家對候選單位進行評審; (四) 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地方分隊; (五) 未通過的單位原則上當年不接收重復申報。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六條地方分隊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遵守中國電子學會的相關管理要求,自覺接受指導和監督,按照總隊要求規范開展科技志愿服務工作。 第七條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科技志愿服務經費、物資,不得以中國電子學會名義,從事任何與科技志愿服務無關的經營性活動,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如有投訴舉報,經核實撤銷地方分隊資格。 第八條做好科技志愿者的宣傳動員、招募注冊、管理培訓、記錄評價、激勵褒揚、個人信息保密等工作,對外發布相關的宣傳資料、活動內容等資料須提前3個工作日報至中國電子學會科普培訓與應用推廣中心審核備案,審核通過后方可開展相關工作。 第九條地方分隊應做好科技志愿服務數據和資料的收集、管理、上報和建檔工作。 第十條地方分隊應積極參與總隊組織的相關活動,廣泛開展經驗交流,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笫十一條地方分隊認定的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后須重新認定。 笫十二條申報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本辦法所要求的材料。如提供虛假材料,或內容、數據失實的,將中止其認定程序,且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十三條經認定的地方分隊應按照總隊要求每年提交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工作計劃。 笫十四條已認定的地方分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撤銷,且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一)在申報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 (三)嚴重違反誠信原則行為。 第十五條申報主體或分隊主要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于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向總隊報告,變更后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地方分隊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總隊將在科普資源建設、師資隊伍培訓等方面對地方分隊優先給予支持,并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和單位加大對地方科普志愿服務的扶持力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電子學會負責解程。 笫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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